某公安派出所以袁某等三人犯抢劫罪进行拘留、逮捕,后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抢劫罪向法院起诉。张子恩律师接受袁某亲戚的委托,担任袁某的一审辩护人。张律师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袁某后,果断地向法庭提出袁某等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并且有理有据地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论证。最后法庭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以袁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从轻进行了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