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先生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于城区扩建被纳入征收范围,张先生一开始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但是拆迁方又找到了张先生的父亲,在拆迁部门的催促下张先生的父亲代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张先生认为这个补偿标准是过低的,并且其父亲不是产权人,对补偿协议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父亲与张先生的亲属关系使人相信张先生父亲有代理权可以签字,因此合同有效,张先生不服,委托了律师在起诉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法律观点:如果被拆迁人并未授权其亲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使代签人与被代签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的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而政府部门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行政协议时,对于签约人的主体资格具有更加严格的审查义务,即使代签人是父母与子女关系也不能直接认定有效。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张先生没有对其父亲进行任何的授权,不能因为亲属关系认定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二审依法进行改判,认定代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诉,不清楚的可以向专业律师询问或委托代理,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