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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诉讼中的撤销、无效和确认违法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1296人看过


在房屋土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机关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征收机关常常会采取强拆房屋或清表土地方式强制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或土地。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起诉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没有通用一成不变的方法。我们这里只是从实践的角度简单谈谈最常见的撤销、无效和确认违法三种起诉方式所带来的不同后果和影响,以免不慎落入“圈套”。在实际的征收维权案件中,到底要如何处理远不止本文说的三种方式。

首先,关于撤销。撤销的后果是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从这点上看和确认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但是起诉撤销行政行为要特别注意起诉期限。如果超过起诉期限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其次,关于确认违法。确认违法是此类诉讼中最常见的,但是也是最容易用错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并不必然等于该行政行为无效。例如,被征收人起诉确认征收批文违法,法院也判决征收批文违法,但这不等于该批文无效政府需要重新发布批文。

最后,关于确认无效。确认无效是最严重的一种情况,只适用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例如,按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可以作为征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不是法定的征收机关,但是乡镇人民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公告。起诉确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其虽然不受起诉期限制约,但其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可以这么说,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征收行为无效。例如,上面举的例子,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征收告,但是诉讼过程中其有证据或者其上级市县人民政府认可其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那么可以视为其行为是经上级政府的授意行为,这种情况下法院仍不能轻易确认其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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