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
以公司分立前后的组织形态变化为准,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新设分立实质上是对新设合并的逆向操作。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家或者数家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存续分立实质上是对吸收合并的逆向操作。
在实践中,总公司为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二)自愿分立与非自愿分立
以其发生原因为准,公司分立分为自愿分立与非自愿分立。自愿分立基于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主观意志而进行;而非自愿分立则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进行。
(三) 物的分立与人的分立
以分立后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归属主体为准。由被分立公司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为物的分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为人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