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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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389人看过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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