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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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创业贷”?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08人看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将网络商户创业者等6类人群新纳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范围,同时小额贷款支持也扩至津冀地区。

  根据规定,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对象为申请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借款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应符合本市产业导向。

可申请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包括:

(1)    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

(2)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刑满释放人员;

(5)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    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

(8)    网络商户;

(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相比以前的政策,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发放对象由原来的4类增加到10类,新纳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等6类人群。

   以上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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