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126人看过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2号

颁布时间:1995-03-06

实施日期:1995-03-0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