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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皓阳医疗损害纠纷案

发布者:蔡志山|时间:2018年10月30日|9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某甲,男,富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肖某乙,系肖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蔡志山,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X,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蔡志山,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发现右侧腹股沟有包快,于2012年10月21日到被告处就诊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侧腹股沟斜疝,该院于2012年10月22日为原告做了右侧腹股沟斜疝高位结扎术。原告于同年11月25日出院·后因原告右侧腹股沟斜疝复发,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就诊于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腹股沟斜病术后复发并右侧输精管损伤断裂(陈旧性)。事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及曲靖市第一入民医院多次交涉,并先后封存了两个医院的病历资料.因医学会不同意两家医院同时作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对原告肖某甲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客观判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赔偿费用12万元.
  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代理人口头答辩、经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院在对原告肖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我院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60%一90%、因此我院愿意按过错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肖某甲医疗费4090元、护理费1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荞费4860元、交通费540元、后期治疗费4500元、鉴定费1 3390元、住宿费3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1640元。被告富源县妇幼保健院对原告肖某甲进行赔偿后、原告肖某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已当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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