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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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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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效力的认定

作者:王昭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5次举报

夫妻间赠与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赠与的效力  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履行  法律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关系一般是家庭关系的基础。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人们的观念上,结婚登记为夫妻的双方即夫妻是一家人,婚姻家庭关系是比较亲密的关系。那么接下来我要说的就是从律师的角度看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夫或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赠与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并不包括夫或妻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配约定。

  首先,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夫妻之间的赠与比较常见的有: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赠与给另一方的情况。比如,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者完全变更为另一方的名字。夫或妻将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转账全部或部分给另一方、股票或基金账户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另一方、公司股份转全部或者部分给另一方等等的情况。

  夫妻结婚后互为对方的家人,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签订任何的合同或者协议,也不会像是做生意那也约定的非常明确,通常就是去做一个变更手续。那么到离婚时,如果双方闹的不太愉快的,就又会对当初的决定后悔,想要多争取些权利或者是不想让对方得的太多。那么接下来,笔者就将对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截至至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对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其有关的法律有《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法规部分失效),这些法律中都涉及了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视为是一种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即在财产未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赠与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行使任意的撤销权。除非是经过公证或者约定了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那么就两种结果,一是财产进行了转移或变更手续,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一种是赠与被撤销,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实践中还有一种形式,即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后变更为一方名字(房产、车、船、股票等需要登记的财产)或部分变更为一方名字。这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并明确约定,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认定。比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予以分割。认定为对一方赠与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根据笔者的了解,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较多,都有其各自认定的依据。也有人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归一方所有,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具体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此笔者不能告诉大家一个统一的答案,还要在案件中才能分析判断。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王昭律师

                                    2017-10-23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