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和发展?xml:namespace>
一、 仲裁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施行,标志着一个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近、与国际商业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开始在我国建立。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方面讲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总之,在保证使争议公正、合理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仲裁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的优点。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理论逐渐繁荣,仲裁规则相继修订和完善,国内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随着仲裁实践不断深入,仲裁的外部环境逐渐改善,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一批仲裁机构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仲裁特色、仲裁理念与运作模式,仲裁进入了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社会的仲裁意识得到提高,部分市场主题开始选择仲裁、信赖仲裁,社会对仲裁的了解程度比以往更深。有些企事业单位,把通过仲裁手段解决其争议当成首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知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仲裁解决的社会民商事纠纷比重小,远未形成规模,与传统的诉讼不成比例。仲裁机构的行政化,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仍然处于官办或半官半民的状态,行政机关仍然过多的介入仲裁活动。仲裁协议和制度的相关规定还较为僵硬 ,不能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灵活方便、省时、省钱的优点。
二、仲裁制度的宣传和运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又竞争又合作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即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仲裁提出了巨大的服务需求,为仲裁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还要看到这种形式又给仲裁机构带来了压力,甚至可以说,使仲裁机构处于一种“临战”前的“重压”态势。为了赢得“战事”的胜利,必须在战略、技术上慎重决策。压力来自许多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对仲裁根本不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由于不了解并且很少体验过仲裁,他们无法感受仲裁的亲合力,致使一些人仲裁意识淡薄,直接原因是我们普及仲裁知识的力度不够。因此,就要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下面就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谈几点认识:
(一)树立仲裁服务的理念
仲裁就是“服务”,这种服务的对象简言之就是满足当事人正当的期待和需求。当事人申请仲裁不只是期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而更需要的是一个高效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的、透明的仲裁过程,准确的说仲裁服务就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树立起服务理念,提高仲裁过程的服务水平,真正使当事人、公众感受到仲裁的亲合力。以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感动、感召社会公众,赢得社会的信任,提高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
(二)积极进行仲裁宣传,普及仲裁知识。
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时间虽然比较长了,但社会上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对仲裁办案的特点还不够了解,对通过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途径还不够熟悉,因此,我们在执业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仲裁法力度,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重点是对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引导,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仲裁的优势和作用,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认识仲裁、了解仲裁、选择仲裁、参与仲裁。
通过宣传,使当事人认识到,运用仲裁手段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形成国际惯例。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方便快捷、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等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引导公民、法人正确有效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合同订立、合同完善等环节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公民和企业的仲裁意识。引导当事人把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协助规范各类合同,进一步提高市场优先选择仲裁的主动性。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为切入点,在市场主体所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从而更好地使仲裁融入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服务。
(三)拓展仲裁的服务范围,扩大仲裁影响力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感到仲裁工作不能仅满足或停留在办理仲裁案件上,要通过解决经济纠纷延伸服务领域,使仲裁的服务职能不断扩大,使仲裁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如:通过立案情况进入发生纠纷较多的企业,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寻找防止经营过程发生风险的办法。又如,开展仲裁走进社区、走进企业的活动,与市场主体探讨仲裁法律问题,从延伸服务的过程中,推广仲裁制度。
(四)建立由社会公众参与的评价、反馈机制
仲裁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对仲裁的需求、认知、评价等都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发展,因此,集社会之力发展仲裁,形成社会公众参与的评价反馈机制应是我们推广仲裁制度的必然选择。以公众的需求为我们工作的方向,以公众的认知为我们工作的目标,以公众的评价为我们改进工作的动力,使我们的仲裁工作,真正为社会所关注、认同,形成仲裁发展的推动力。
三 、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仲裁机构本身未能树立忧患意识,摆脱不了行政仲裁遗留下来的旧观念的束缚,处处依赖于政府,存在长期吃“皇粮”的想法,甚至想去挂靠于法院,这则是仲裁事业发展障碍的主观原因。仲裁机构应当有克服艰难险阻,战胜重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融入市场经济中去.
(一)推广仲裁,树立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意识。
要努力推广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和优秀的仲裁员,让更多的市场主体知道仲裁、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同时要善于统筹安排、抓住重点。对于市场经济中的行业龙头,经济贸易往来活跃、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主动为他们设计纠纷解决的方法;对于行业协会、各种中介组织以各种灵活的形式与他们进行交流,形成良性互动,以此作为另一个平台,了解市场主体的动态,捕捉市场主体的需求,争取市场主体的认同。
(二)数量、质量和效率相统一,打造仲裁的品牌。
数量、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是现代仲裁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离开了数量、质量和效率,仲裁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数量是仲裁事业的基础,仲裁案件数量越多,仲裁案件占的比例的越大,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越高,仲裁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大。离开数量,空谈质量、效率对仲裁实际工作百害而无一利。仲裁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扎实抓好受案量的发展,打出社会影响力来。
质量是仲裁事业的灵魂,没有质量的数量是一个五彩缤纷的泡沫,效率也更无从谈起。案件办理的质量如何,水平高低,是仲裁活动的核心。仲裁质量关键在于仲裁员队伍的质量,他们的专业知识如何,实践经验如何,执业操守如何,对仲裁质量都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仲裁员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选聘原则,努力建设一支精神状态良好、作风顽强、具有良好合作意识的仲裁员队伍。
效率是仲裁事业的生命。离开效率的质量,是不经济的质量,对于仲裁当事人来说,同样是不公平的,当事人不会想到来参加仲裁,数量势必下降。简单的一句话,仲裁快捷的优点无法实现,就没有优势,就难以发展。因此,要高度重视仲裁案件审理的速度,健全各项督办和监控机制和手段,件件落实,日日落实。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公正、公平、合法”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而实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之并重,做到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也就是说,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结果上必须是符合实体法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确立仲裁庭及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同时,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也必须是公正的,否则,程序的不公使得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虽然觉得裁决结果没有问题,但仍会觉得裁决不公,因为程序的公正在于正确的分配人们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过程的公正。仲裁只有将两者并重,有效地结合,才能赢得社会对仲裁庭的公正性的一种充分的认同,偏倚一哪一面都是不可取的。
(四)运用现代化手段发展仲裁,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现代信息时代,数字化的程度日益提高,互联网近几年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观念。仲裁作为一种服务于市场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运用现代化手段发展仲裁。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办公自化程度来实现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探讨网上仲裁的可行性,逐步落实。
仲裁是一项朝阳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展仲裁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历史赋予仲裁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只要仲裁工作者与时俱进,创造性开展工作,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加速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接轨的步伐,仲裁这一新生事物就能迅速发展壮大,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