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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进行抢劫界定

2020-08-17
2020年08月17日 | 发布者:李明军 | 点击:10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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