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XX)东律函字第XX号
XX市XX区液化气站: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站在施工中损坏我委托人管理与维护的通信光缆赔偿事宜提供法律帮助,鉴于:贵站对我委托人送达的物堪院基站光缆线路抢修费用预算表不予理睬,未能按抢修费用预算表赔偿我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认为:贵站在XX年X月X日挖机施工中,挖断我方管理与维护的XX基站通信光缆,造成18个2G基站,17个3G基站中断1小时,共计产生损失费用合计55600元(具体明细见抢修及相关损失费用表),贵站应该支付此项抢修费用。现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决定并委托本律师告知贵站:贵站在2012年11月1日挖机施工过程中,把我委托人管理与维护的通信光缆挖断,由此产生的抢修及相关损失费用共计156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贵站应该赔偿我委托人的抢修费用。具体函告如下:
1、赔偿由于贵站挖机施工破坏通信光缆的抢修及相关损失费用共计15600元。
2、因贵站挖机施工,挖断委托人机房防雷接地系统,如因此而引起针对液化站的影响,我委托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我委托人所架设通信光缆受法律保护,如影响贵方后续施工,贵方应事先通知我委托人,在支付相关迁改费用后,我委托人将及时迁改,在未迁改之前,严禁损坏我委托人管理与维护的通信光缆,如贵方在施工中,影响通信光缆的正常使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贵站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贵站谨慎处理,在五天之内给予答复,否则,我委托人将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特此函告!
具函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朱需要律师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