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邓某与吴某某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3月16日有了结果,该结果对于两位委托人而言相当有利,依法追偿了其在事故发后生已经垫付的6万余元的绝大部分,同时也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多的赔偿款项,可以说该判决结果取得了双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律师认为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1、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陕西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某些法官认为上述《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所以不予适用。因此在办案应当注意法官的做法,提醒法官应当适用该《办法》。
2、如果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车主,免去车主理赔的麻烦程序。
3、案件调解过程中,如果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很不利、也不利于受害人时,应当不再同意调解,由法院判决,判决结果对于双方都有利。
法律连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