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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马春冲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863人看过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宝市卫农发[2015]691号

根据省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为550元,较去年增加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较去年增加20元。各级政府财政配套430元,较去年增加30元。继续按照分类补助、分级分担的办法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缴费时限

新农合个人筹资缴费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资金收缴、统计、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将筹资工作总结于2016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各县、区卫计局,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进一步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104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5]54号)和《宝鸡市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卫农发[2015]592号)要求,在县、区政府主导下,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承办,主要承担参保群众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残疾、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的保险,参保者以户为单位,不受年龄限制。筹资总额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每人每年配套20元,群众自愿参保缴费,当年参保当年收益,参保群众在一级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标准补偿。该险种不得与新农合“捆绑”、“搭车”缴费,各县、区合疗办不得代办、代收、代管该险种业务。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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