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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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

作者:马春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462次举报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大量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都会采取利用报纸、广告等媒介为其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宣传,已达到蒙骗广大被害人的目的,使广大投资人对其产生信任并自愿将其钱款交予集资者。集资者利用媒体宣传无非是其顺利集资,达到非法吸收他人钱款的目的的一个手段。因此,这里就势必牵涉到媒体比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在非法集资中的责任问题,同时,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出资人在起诉集资人的同时,往往会一并把新闻媒体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到底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作为为集资者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媒体的责任如何认定,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于新闻媒体的责任认定,必须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第一,新闻媒体对于集资者非法集资的目的明知。也就是说,可能集资一方确实虚构了自己的所谓的实力雄厚的公司、可以提供高收益的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获得高额回报等宣传内容,但为其进行宣传、推广的媒体对于集资方主观上是为了非法集资创造便利条件的目的是不知情的。这里可以认为,虽然媒体没有尽到对其宣传的内容进行审慎核实的义务,客观上进行了虚假的宣传,但媒体主观上却并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不能让其承担非法集资的责任,而应依据《刑法》对虚假广告罪的规定进行认定。而第二种情形就是,媒体对于集资方要求为其进行的虚假宣传是为了非法集资、非法敛财的主观目的是明知的,却仍为其进行相关的宣传。这时,应该与非法集资者成立共同犯罪,应当认为,媒体对广大不知情的投资者(往往也是最终的受害人)进行做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者是大肆鼓吹根本不具有合法资格的公司财力雄厚、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或者是利用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宣传根本不可能达到集资者承诺的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实际上都是起到了一个帮助集资者对广大的被害人进行欺骗的作用。有了媒体的大力宣传、鼓吹,投资者会更加信任集资者,这为集资者顺利地敛财起到了相当大的帮助作用。因此,应当认为,在媒体明知集资者是根本不具有为投资者谋取利益回报也根本不具有相应的实力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进行虚假的广告、报纸、新闻宣传,蛊惑广大不知情的投资人,使其上当受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与集资者成立共同犯罪,而媒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为帮助犯。

刑法上所谓的帮助犯是相对于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了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非法集资解释》第8条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 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2款明确指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马春冲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学位,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