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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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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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马春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2次举报

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与核心。刑诉机制要求对举证责任在控辩审三方之间进行合理而且规范的分配与承担,以达到各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能够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施证据收集、提供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目的。

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认为,法院也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首先,因为这一条规定并不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仅仅是收集证据的规定,若将之理解为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为不妥。其次,举证责任的内容,除了收集证据之外,主要是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责任,只有与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相联系,举证责任才得以发挥其特有的程序功能和实体功能。反过来说,可能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负举证责任的表现。再次,现在诉讼原理要求控审分离,法院在诉讼中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其在诉讼中不存在自己的诉讼主张。现在刑事诉讼,主张他人犯罪及要求为有罪之裁判者,均非法院之本身。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重要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不存在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主张是一个有待论证的命题,而命题应该是明确而不含糊的。既然没有诉讼主张,那么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就很难是一种举证责任。总之,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也不承担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根本不可能承担证明主体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而就不可能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负有审查判断证据的义务,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进行庭外证据调查。但是这些活动并不是法院履行其举证责任的行为,而是在履行其审理职责,这些活动属于法院履行审理义务的行为。另外,事实上,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具有复核性质,其目的不是搜集、调取新证据,而是对法庭上有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实,形成内心确认,以作为判断证据真伪的基础。

马春冲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学位,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