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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问题

发布者:张雷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60人看过

   

   鉴于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咨询关于离婚财产的问题,且结合现在社会情形,在高房价的上海,年轻人要靠自身能力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年轻人买方结婚都是依靠父母来支持才可以,因此,对于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现就针对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权属情况结合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一、婚前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已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己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母亲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3.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资首付购房,夫妻双方贷款并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本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权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房屋归首付方名下,剩余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另一方已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由首付方支付给另一方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对己方子女单独的赠与,该房屋属该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贷款购房的,房屋登记于首付方子女名下的,可参照上文婚前第3项内容,另一方只对自己还贷及增值部分享有权益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双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依法分割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该房认定为依双方出资比例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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