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1.不能因无可查的交易指令就认定行为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全权委托——周鑫良与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本案要旨:期货公司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向其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但不等于没有指令,也不能以此认定行为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构成全权委托。行为人在交易当日就在交易结账单上签字确认,表明结账单上的交易内容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期货公司不接受行为人的全权委托,行为人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故认定该交易是全权委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
2.行为人无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全权委托关系的,应自行承担交易损失——张晓和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无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签订了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且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完全知晓并理解,则不能认定期货公司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全权委托关系,行为人应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案号:(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8.27
3.期货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协议的,对由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王慧英与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明知期货公司不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作获利保证的禁止性规定,仍私下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协议,约定获利保证、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且双方实际进行了分红。该行为已超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正常的工作范围,不应认定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委托协议双方均有恶意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应对由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专家观点
1.期货交易中全权委托的认定
期货交易实践中全权委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由于对全权委托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各执一词。要解决此类案件,首先应明确全权委托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上看,全权委托的授权方为客户,被授权方为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如果被授权方不是期货公司的人员,不构成全权委托。其次,全权委托的内容是应由客户自己完成的“下单”的自主决定权。也就是说,被授权方可以随意决定“下单”。再次,从形式上看,被授权方往往持有授权方签署的全权委托的书面文件。从以上几个法律特征看,全权委托界定的标准应当是被授权方是否能够自行决定下达交易指令。
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行为构成全权委托:(1)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协议,由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客户享有保底收益;(2)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客户授权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为指令下达人,可以代客户下达指令;(3)期货公司要求或客户主动在空白交易指令单上盖章或签字,并将这种指令单交给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4)参与“期货基金”,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由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并约定双方按照一个比例共享盈利、共担风险。
(摘自《证券、期货纠纷》,张海棠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2月出版)
2.期货交易中全权委托法律责任的承担
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极易发生风险,弊端很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指令内容不明确而难以得到保障。对全权委托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有过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期货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既然法律已规定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如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期货公司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全权委托产生的亏损应由投资者承担,理由是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其操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的结果。全权委托的结果可能是赢利,也可能是亏损,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的角度分析,投资者既然享受全权委托带来的盈利,也应承担全权委托造成的亏损。我们认为,我国期货法规和规章禁止投资者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了全权委托的情况,双方达成全权委托属无效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全权委托产生的损失,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人员,理应负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其过错要大于客户的过错,因此,应由期货公司承担因全权委托造成的损失的主要责任,以不超过80%为限;客户承担次要责任。
(摘自《证券、期货纠纷》,张海棠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2月出版)
3.期货交易中全权委托交易产生的损失的确定
期货司法解释第17条对于全权委托交易产生的损失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范围,但是,问题在于,该条规定仅规定交易产生亏损时的责任承担,并未穷尽全权委托可能产生的一切情况,如果交易是盈利的,期货公司能分配利润吗?如何确定亏损是由全权委托造成的,造成的亏损金额又如何认定?
(1)全权委托状态下交易盈利的分配问题。在现行规定下,期货公司应对全权委托造成的客户亏损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全权委托情况下,客户盈利了,期货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期货司法解释对损失赔偿比例的规定提出要求分配80%的利润,或是以合同无效,提出客户不得取得利益或要求恢复原状,仅返还客户保证金,却将交易取得的收益予以截留?笔者认为,一方面,期货司法解释的本意仅在于通过加重期货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其制裁的主要对象是期货公司,这是对全权委托合同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而没有对客户利益进行强制调整的意思;另一方面,期货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全权委托交易产生盈利的分配,但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原理,可以认为,只要委托人没有疑义,即使委托无效,因其取得的财产亦归属委托人。而作为无效委托的受托人,是不能主张其从事委托事务产生的权利后果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只有受托人在因无效合同受损时,才可根据其与委托人间的过错大小分担各自的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期货交易中,虽然全权委托属于禁止而无效之列,但对于全权委托未产生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可不适用法律关于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而处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强制收缴之规定,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处理,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无权要求与客户分配交易盈利。
(2)关于全权委托与亏损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全权委托虽然是无效行为,但期货公司是否应对客户的亏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要考察客户的亏损与全权委托有无因果关系。由于全权委托并不导致期货交易完成的合约无效,也就是说头寸是确实存在的,对客户也是有约束力的,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期货公司故意违规操作造成损失,期货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全权委托合同并不导致每一次期货交易完成的合约无效,但期货公司及其经纪人明明知道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全权委托,仍然予以接受,并且由于全权委托产生的亏损是由期货公司单独下达交易指令或者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将客户的客户资金调拨权、指令下达权、交易确认权等权利归于自己一身,却要客户完全承担交易后果而造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在此情形下客户产生的交易损失与全权委托是有因果关系的。期货公司和经纪人员作为专业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人员,理应负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当然应当对损失的造成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是导致合同无效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客户应当知道此规定仍然自行其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如何确定全权委托造成的亏损金额。期货司法解释明确了全权委托交易产生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却没有明确哪些损失属于“交易产生的损失”,客户单笔或多笔交易造成的损失能否视为“交易产生的损失”,客户能否仅对此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在进行全权委托后,客户如仅对期货公司完成的所有交易中的一笔或多笔发生亏损的交易以全权委托无效为由主张赔偿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一旦发现期货公司与客户的全权委托行为之后,就应依据有关规定确认该行为自始无效,并对无效行为予以强制终止,在处理时不应只取行为过程中的一环进行认定处理。计算损失时,应将实际发生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全面结算,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亏损,才能视为“交易产生的损失”,才能作出责任分担的处理。此外,根据期货司法解释第14条并参照第15条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有明确的指向,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所谓赔偿全权委托“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指的是期货公司应承担返还客户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摘自《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谢志洪,《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