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对外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广东省高法虽然有指导意见,但在证明标准过于苛刻,实务中难以操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7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跟普通的“用途论”,这除了难以证明不存在的事实之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很难证明在形成债务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
这简直是要了非举债配偶的命!
今天推送的这个佛山中院的判决书,是笔者在办理肇庆某富豪5000万夫妻债务系列案时所收藏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男方在2010年曾经写过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单方名义所举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从性质上讲,这属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
2013年,男方在短时间内陆续向他人借三万、五万、七万、十几万等数额不等的款项。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举债的过程和承诺书来看,这些债务显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个人债务。
至于佛山中院如何得出用于赌博的结论,无从得知。应该说,这个案件中的法官相当有良知的。
而在笔者办理的一起5000万夫妻债务案中,即使债务数额之大,骇人听闻。此前,男方已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不敢推定未用于夫妻生活生活或经营。
只能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一日未得到修改,婚姻关系就是一种最危险的社会关系。因为,你不知道哪天一堆债权人上门讨债,而这些债务你根本不知道哪里来的,借据上面只有配偶的签名,但你还得基本上无条件共同偿还。
另外一则内部好消息是,江苏省高法2016年9月14日出台的《民事审判指导》中指出:“夫妻以一方名所负债务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