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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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期间受伤谁赔偿?

发布者:乔勇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582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18日,“某俱乐部”包工头王某与住在海淀某小区的居民强某签署《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强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某某室的房屋让王某进行室内装修。签约后,王某把“油漆粉刷项目”承包给四川籍老乡汤某某,汤某某又找来同乡杨某某来粉刷墙壁,口头约定:工资为260元/日。

2015年8月13日,杨某某开始粉刷墙面,当他调好漆准备站到凳子上面欲粉刷墙面时,因地面与凳子摩擦打滑,杨某某随之从凳子上跌落到地下,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杨某某右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治疗。

王某听说后,到医院看望杨某某,先后为杨某某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之后便不再给付任何费用,因无钱医治,杨某某住院8天后被迫出院,当其向汤某某和王某提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要求时,遭到两人拒绝。无奈,其只能到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林航律师为其代理,向王某和汤某某讨回公道。


律师办案

林航律师接案后,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收集了家装协议书、医院病历、诊断结论、医药费单据、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业主强某属于“发包人”,“某俱乐部”包工头王某属于“接受发包的人”,同时又是“分包人”,汤某某属于“接受分包业务的人”。因此,三人均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8日,林航律师书写完起诉书后,带着杨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汤某某,王某,强某共同赔偿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

2015年12月7日,2016年3月7日人民法院组织两次开庭,双方剑拔弩张,汤某某答辩称:自己是好心帮老乡赚钱,没想到摊上事情,自觉冤枉。自己虽有人道赔偿的意愿,但没有经济能力,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答辩称:第一,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答辩人与汤某某之间不是劳务分包,而是承揽合同关系。第二、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关系赔偿责任。第三、本案中杨某某存在严重过错,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进行施工。房主强某答辩称:第一、本人与杨某某无直接关系,只跟王某有合同关系,与提供服务的平台新浪工长俱乐部有关系,由于自己姐姐家装修时,选用的是某俱乐部,所以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特意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查询,网上介绍某俱乐部非常专业和正规,所有员工都进行正式培训考核等,所以才确信并选用。第二、至于王某雇佣汤某某,汤某某又雇佣杨某某,本人不知情,更不了解这些人有无质资,杨某某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本人只与王某有合同关系,与其他人无关系。第三、起诉状说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是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只是相信某俱乐部比较正规,至于后边发生的事情本人无从知晓,也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三被告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杨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主审法官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过高,且杨某某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工头王某既然接受了强某的装修工程,就应该雇佣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而他却将粉刷墙面的工作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汤某某,存在过错,要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林航律师配合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调解时间跨半年之久。最终,在林航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几方达成调解。包工头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万元,在调解书签订时,王某当庭履行了交付义务。杨某某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林航律师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地肯定,现其身体已康复,仍从业于家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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