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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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致亲情之泯灭

发布者:刘安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317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房产致亲情之泯灭

一个为大家庭牺牲的妹妹,一个给父母养老送终的女儿,一个因为职业不能再生育的女人,一个右手残疾的女性,却由于动迁,祸起萧墙,被两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所有的房产,个中原委,且听下面分解:

李华原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一农村人,其父李尧,其母苏桂,大哥李利,二哥李敏,三哥李林,姐姐李霞,弟弟李斌,加上李华,全家共8口人。由于不满在农村生活的艰辛,80年代末期,年青漂亮的李华就来到辽沈一带闯世界,但一个农村女孩子,没有多少文化,又没有一技之长,而家中兄弟姐妹众多,父母年迈,哪一个地方不需要钱呢?不得已的情况下,李华打定了“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想法,开始从事特种行业,与其他的从业人员将大把挣来的钱挥霍不同,李华总是把自己挣来的钱积攒起来,其中大部分都寄给了父母,十几年间全家人每一个人都得到过李华的帮助。

父代女购房,供一家人居住

90年代初因为李华在辽沈地区打下的基础,其家部分成员逐步从黑龙江省转到沈阳市于洪区生活。开始其父母和家人在于洪区租房居住,1994年年末时,其父母想在于洪区买一处房子以供全家居住,但因为他们没有购房资金,因此商量让李华出钱购房,之后房子也归李华所有,李华接受了建议,于是达成了以上内容的口头协议。之后,经人介绍在于洪区替李华买了三间平房,卖房的房主是孙达,由其父亲孙玉代为办理,商定价格为3万元,之后李斌和李尧到沈阳北站邮政大厦去取款2万元,此2万元为李华所有,并且存折的名头也是李华,但此存折一直保管在父亲李尧手中。其余一万元是因为二哥李敏对李华有欠款而由他交给其父的,算作是李敏还给李华的欠款。因此此房的购房款全部是由李华出资的。

之后,李斌和李尧与孙达及孙玉,一起签署了《协议书》,由于李华当时在外地工作,由其父亲代李华与对方签署买房协议,考虑到父亲是家长,李华又不在当地,而对方提出要按身份证的信息书写协议及收付款,故李斌和父亲李尧商量就以李尧的名义来办理(实际上是父亲李尧顶替李华之名买房,之后父亲告知李华关于此房是他顶名的事实,并强调原来的口头协议在家庭内部依然生效,因此也得到了李华的认可)。双方交割完毕后,李尧把全部的3万元交给对方,对方给李尧写了收条,并把一个房证和一个土地使用证交给李尧,同时也把房子交给了李尧居住。李华回沈阳后也到此处居住。

不屑子为争房产,蓄谋已久

两位兄长李利和李林,心术不正,不务正业,至今没有任何一处房产,因此就早早打起了李华所购的房产上。在当初买房时除有主房三间外,还有西侧门房一处。李林于1995年来到沈阳全家附近租房居住,父亲97年去世后,1998年时因租房的费用较高,李林想到家中居住。开始李华是不同意的,但经不住李利的哀求和家人的劝说,最后李华才与李林达成口头协议,李利在一家的院子东侧盖一处门房临时居住两年,待以后有住处后就搬走,此东侧门房走时也归李华所有。这样,李林就自已出料在院子东侧盖一处门房居住下来。1999年村里统一办理房照时李华以原房主孙达的名义又办理了两个门房的房证,交费134元。不想李林却在此长住不走,期间李华也多次让其搬家,李林却打赖不走,直到动迁前。最后在动迁之际,李华考虑到亲情的关系,许可李林以自己的名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而李林不仅为此感激李华,却反而以怨报德,不惜牺牲亲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所谓父母留下的房产。

由于此房地产的争议由来已久,父亲李尧在世时曾写下证明字据,内容是三间平房是李华出资购买的,以后也应归李华所有,目的就是防止自己不在时兄弟姐妹为房产发生争执。但不幸的是,此字据于1998年春季时被老大李利窃取并毁掉。上述事件发生后,李华提议要把有关房产的证件等交给姐李霞保管。2004年时李华在一厂家处做磨辣椒面工作。工作时不幸右手受伤住院,在此期间雇主听说李华购房一事还没过户,就积极主张帮助李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求对李华能少拿些赔偿款。因此李华打电话给其姐李霞,李霞携带有关房产的证件等来到医院看望李华,李华在翻看《协议书》后,放在枕边,在李霞离开时并未把此《协议书》带走。李华在发现《协议书》在自己手里后,怕其丢失,就把此《协议书》交给厂家指派护理她的王艳,嘱其暂时保管。不料之后因为和厂家在受伤赔偿款协商时发生争议,作为厂家亲属的王艳因此怀恨在心,在李华向其主张要《协议书》时,王艳称是洗衣服时毁掉了,拒不交付。但事实是王艳把此《协议书》交给了李林了。这就是在法院起诉时,此协议书在李林手中的原因。

由于1994年买房初期,李华一家无钱交纳交易税,就没有急着更名过户,这给两位兄长以可乘之机,特别是父亲李尧于1997年离世后,老大李利于1998年春季时把李尧所写的三间平房是李华的字据窃取并毁掉。老三李林不仅在家中打赖不走,而且利用关系于2004年后得到了《协议书》的原件。直到后来的诉讼,可见两位兄长为这次房产官司,可谓蓄谋已久,不仅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得到了《协议书》的原件,还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得到李华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其心机之深,主观想法之狠毒可见端倪。

但二位兄长,不通过诚实劳动,妄想获得不义之财的想法中很难得逞的,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其不孝敬父母、不尊重亲情的所作所为会得到相应的报应的。

小女子为父母养老送终。

父亲李尧于1997年去世,期间完全由李华一人供养,治病的钱也全部由李华所出,直至到养老送终。因为当时李斌年龄还小,李林还没有搬到一家来,母亲苏桂身体不好,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母亲本人还需要供养,何谈养老伴呢?其他的兄弟姐妹离的都远,这样赡养父母的责任不自觉地就落到了李华一个人的身上。

李斌于1999年8月28日在此房办理的婚礼仪式,并于2003年6、7月左右把此房交付给李华,之后就与爱人一起去外地经商了。这样家中就只剩下李华和母亲苏桂了,这样母亲苏桂也是由李华养老送终的。特别是2005年摔伤之后,一直卧床不起,由家人和邻居的证言可知,李华承担母亲全部的看病和治疗的人力和相关费用,尽了全部赡养义务,一直侍奉老人到老,2009得苏桂离世后,还发送、安葬了苏桂。其为孝敬老人所做的事得到家人和邻居的一致认可和敬佩。

反之,对房产一未出钱,二没有孝敬老人的二位兄长不但不感谢李华的大义之举,反而是以怨报德,颠倒黑白,请问其良心何在,居心为何?所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

法庭之上,其他兄弟姐妹及证人纷纷为李华作证,可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法院开庭之时,李华的二哥李敏、姐姐李霞、弟弟李斌都来到法庭,应他们所知道的案情如实向法院作了陈述,他们每一个人都对李华的大义之举表示欣赏,对二位兄长的行为不耻,对李华的房产出资完全认可,对二位兄长的要求继承遗产的行为进行了指责。邻居的证言能够证明李华确实赡养了父母。外地知情的亲属虽不能到法庭,却也纷纷写出证言,就李华父母生前向他们所说的房产的由来内容,向法庭进行了出证,能够证实李华的父母生前向他们说过房产是李华出资购买,让全家人居住,为全家人作出贡献的事实。而二位兄长一方只有他们的陈述,没有任何一个人为他们出证,足见人心所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说法之正确。

情理的所在

这个案件的事实已经很清晰了,但在这里想作一情理分析,
第一个试想如果不是李华出钱购买此房产,为何作为家中的老儿子的李斌不留在家中,与李华共享房产,却与妻儿老小一起离开家中,自己创业,最后还在在外买房居住?

第二作为家中的兄弟姐弟,李霞、李敏、李斌为何没有要求继承父母房产?这不仅是因为这三人都有房产,也不仅因为感激李华孝敬父母,替他们尽孝了。最主要的是他们是明知此房的由来。

第三既然二位兄长有争父母财产的心意,为何此前从未能占有诉争房产,并且此房两处《出租合同》主体都是李华,租金也为李华所有呢,这正说明李华对上述房产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还有就是街道办事处与李华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更是说明了李华通过了行政审查,其对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得到了动迁部门的认可。

那么二位兄长为何如此陈述事实?不仅是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自己的房产,更主要的是其想捞一把的心眼已经保留了很多年,借此动迁之际,才暴发出来而已。但其想法是不会得逞的。

自觉理亏,撤诉结案

李华被诉房产继承一案开庭审理后,其两位兄长以为开庭时的效果对他们不利,在权衡再三之后,到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允许其撤诉,因此此案以其二位兄长的撤诉而结案。虽然没有通过法院最终确定此房产的归属,但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所谓人在作,天在看,世情冷暖,都有其因由。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认为,虽然协议上是李华父亲的名字,但多项证据的指向都是李华出资,其父只是顶名帮助李华所购买的房产,并且李华对此房产已拥有了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李华的物权资格不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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