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CT室摔伤,法院以“多因一果”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
案情简介
患者秦女士(54岁)因颈肩疼痛及腰腿疼痛到骨伤医院检查,在CT室拍完片后,从医疗器械下来的过程中,因医疗器械离地较高,不慎摔倒在地。被诊断为:颈椎病(混合型)、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发作)、强直性脊柱炎待排等。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出院后,患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设备是固定的高度,但每个人的身高及体质有个体差异,医院在诊疗中没有履行职责尽到法定义务,诉至法院要求骨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未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高度及患者的身体状况,未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故医院对患者从医疗器械摔下应承担部分责任;患者因腰椎间盘突出(急性发作)住院8天,医院未能举证证明患者急性发作的疾病与摔倒没有关系,故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应承担部分责任。患者作为成年人在诊疗活动中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700余元。
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医疗器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并安装,高度是以医疗规范的为准,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医院也未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因而不存在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在侵权事故发生前已存在颈、肩、腰等多处病情,本次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上述病情,故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原审判决酌情由医院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根据医法汇团队《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涉及鉴定的二审案件中,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高达41%,是医方败诉的第一大因素。
本案中,医院的医疗器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并安装,高度是以医疗规范的为准,虽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但是医务人员未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高度及患者的身体状况,未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且患者因颈肩疼痛及腰腿疼痛前往医院治疗检查,其自身运动能力本就受限,并且其是按医疗机构要求在没有陪护人员的情况下独自在CT室这一封闭场所内进行检查。医院的现场医务人员对于此类情形存在风险,应做到合理预期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予以规避,医院因未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客观上造成患者从医疗器械上跌落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应对患者从医疗器械摔下承担部分责任。
医院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对在其医院就诊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用法律的形式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列入了公共场所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患者不是在此次诊疗活动中摔伤的,而是在医院的其他地方摔伤,若医院疏于安全保障,患者受伤后也是可以以“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无论是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还是在日常的医疗场所的管理中,均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告知提醒义务。
另外,本案还涉及“多因一果”的情形。所谓“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指的是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患者在侵权事故发生前已存在颈、肩、腰等多处病情,本次事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上述病情,而且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摔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患者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