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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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去世拖欠医院22万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发布者:张金成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1085人看过

                  患者去世拖欠医院22万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患者周先生(75岁,老伴已去世)育有22女,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伴构音不清7小时后被送至市人民医院处抢救治疗,诊断为出血性脑梗死(大面积)、脑疝形成、肺部感染、冠心病、高血压病等。入院3天后病情加重,查头颅MRI证实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随时危及生命,医院向患者家属书面告知病危,建议对患者施行外科去骨瓣减压手术治疗,家属拒绝外科手术,要求药物保守治疗。之后医院在患者拖欠医疗费及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下多次组织全院技术专家大会诊及抢救治疗。患者在住院治疗141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7万余元,患方仅支付5万余元,尚欠22万余元未支付。

   患者死亡后,其4个子女拒绝到医院处理后事,患者遗体暂存于殡仪馆。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患者的4个子女共同支付患者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患者的两个儿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滥用药物、贻误病情等违约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涉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在其拖欠医疗费及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下仍进行多次抢救及专家会诊,患者作为接受医疗服务当事人,应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四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其父亲尚欠的医疗费承担清偿责任。反诉部分患方提供的挂号单、收费发票、票据等证据,仅证明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不能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患者的两个女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患者的四个子女在继承患者遗产范围内支付医院医疗费22万余元,驳回患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患者遗体的存放费由医院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民法典》对于此类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无论是“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子债父偿”等都是有前提的,即“继承遗产才存在清偿债务”,而且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本案中,患者的法定继承人为四个子女,诉讼中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院判决由他们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父亲拖欠的医疗费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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