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确诊,医院被判赔偿16万
案情简介
患者胡先生(33岁)因“右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周,发热3天”入住市中医医院感染疾病科,住院8天后因淋巴结肿大原因未得到明确诊断要求转院,出院诊断:发热、腹股沟淋巴结肿大待查、内伤发热病。出院次日前往市肿瘤医院就诊,于当日预约B超引导下腹股沟穿刺活检,医院给予抗炎、退热等对症治疗,入院第6天行右侧腹股沟穿刺活检,第7天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第9天患者死亡,第10天病理结果回报(右侧腹股沟肿物穿刺)间变性大淋巴瘤,ALK阳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淋巴瘤。
患者家属认为,市肿瘤医院未能明确诊断病情,且在患者死亡后才得到病理结果,致使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市肿瘤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发热10余天,在外院已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等常规检查,给予了退热、抗炎等治疗,但仍存在体温升高。结合患者入院后检查的多发淋巴结肿大、腹水等情况,说明不能排除恶性肿瘤可能,医方在患者入院时已给予了预约B超下进行淋巴结活检的治疗计划,但直至第6天才进行该项检查,第10天才有病理回报明确诊断,患者入院10天后才得以明确诊断,且在明确诊断之前的治疗期间患者体温始终未得到有效缓解,故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检查诊断不够及时的过错。另外在第7天患者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已符合危急值,但病程记录中未见危急值报告及处置情况。但考虑到患者自身存在恶性淋巴瘤,从发现临床症状到死亡不足1月,可见其疾病发展之迅速、肿瘤恶性程度之高,留给临床治疗时间短暂仓促,故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16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