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二次或多次交通事故,交强险及三责险是否均可分别在责任限额内重复赔偿?
司法实践如下:
2006年3月14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一条第7项:保险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限额,而不是对保险期内所有事故承担责任的限额。保险公司在历次事故中已赔偿的数额,在本次事故赔偿时,不在责任限额中扣除。
2011年1月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列举情况外,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公司每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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