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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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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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被扣车辆申请书

发布者:孙永旭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2246人看过

  申请人:宋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放行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30日10时48分许,曾某驾驶申请人的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黔灵山路土菜馆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扣留了某某号小型面包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作出筑公交认字[2017]第5201151201700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曾某不服申请复核。2017年9月29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筑公交复字[2017]第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事故发生至今,申请人的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被扣留时间长达近3个月之久,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千元。既然交警部门已经收集证据对该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已经作出,那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依法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被扣留的某某号小型面包车,以免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申请,恳请贵局依法放行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返还给申请人。切盼!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

  申请人:宋某

  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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