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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各自创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孙永旭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866人看过

夫妻因感情不合,男方不辞而别,期间没有联系,没有交集。女方带着孩子在家苦苦经营,一手创造积累了不少财产。分居多年后,男方突然出现,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分居期间女方在家创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然而,分居这些年,男方飘荡在外,不问家事,一无所成,现在却要求分割女方个人创造的财产。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

    从情理上说,男方不辞而别,分居期间对妻儿不管不问,在外多年一事无成,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分居这些年,女方在家含辛茹苦带着孩子一手创造的财产与男方不存在毛钱的关系,现在男方提出离婚,还要求分割女方个人在家创造的财产,从情理上讲不应当得到支持。但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男方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依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男女双方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且分居多年,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女方个人生产经营所创造的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之一,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男方依法有权要求分割。法律为何作出这样的安排,对女方公平吗?

本律师认为,这属于我国法律的漏洞,现行婚姻法规尽然没有对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创造的财产性质作出特别安排。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当然,在分割财产时,法官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适当向女方倾斜,即女方适当多分财产,仅此而已。可是,回归到本案,男女双方分居多年,客观上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失去了夫妻共同体的基础,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分居期间,女方单方抚养孩子,男方没有承担分文抚养费,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男方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没有承担的抚养费及相关责任,到头来,法律尽然还支持男方分割女方个人创造的财产,这种法律的漏洞不禁让人捶胸顿足。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法律填补漏洞;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尽快协议离婚,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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