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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之四次权利救济?

发布者:孙永旭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525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交警)赶赴现场的,应当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其有很强的证明力,法院通常都会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进而确定其对责任的划分。那么,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该如何救济呢?

第一次救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则须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且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或者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办呢?

第二次救济:如果还是对复核结果不服,则只能收集充分的证据在诉讼庭审过程中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这些证据包括不限于事故现场摄像探头的摄像、事发现场的照片、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制作的程序违法方面的证据等等。

第三次救济:如果经过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仍然对判决认定的责任划分不服,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次救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从某种程度上说,此为最后一次权利救济。请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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