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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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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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确实需要一场败诉的官司】如何“输掉一场官司”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发布者:孙永旭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9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缩影:2009年118日,杨某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摆办宴席结婚,但始终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1321日,杨某诞下一子,取名张小某。2014年6月,杨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后,杨某重新认识新的男友,待谈婚论嫁之时,却因为杨某和张某的户口迁到了一起,共用一个户口簿,户口簿载明户主为张某,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所以现在杨某无法和新的男友登记结婚。于是,杨某决定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解决。经本律师核实,杨某与张某恋爱之前,他们居住在同乡不同村,杨某是在某医院妇产科住院生下的孩子。

当事人杨某的诉求:将户口簿已婚信息更正为未婚,以尽快实现和新男友结婚的之目的。

选择最优维权途径:经过分析,解决方案有二,方案一:找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要求更正户口簿上的信息,然后把杨某的户口迁出,独立成户。但是该方案阻力很大,张某故意不予配合,当地派出所拒绝更改户口簿信息,拒绝准许杨某迁移户口。方案二: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让法院查清杨某与张某并非夫妻关系,而系同居关系的事实,然后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要求更正户口簿信息,迁出户口,独立成户。

办案经过:一、诉前调查取证。确定选择方案二解决杨某的诉求之后,本律师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杨某和张某的结婚登记信息,当然查无信息,于是我要求出具关于杨某和张某在该局没有结婚登记信息的情况说明。然后,本律师又到某医院调取杨某生孩子的病历资料。这两个证据,一个能证明杨某和张某并未登记结婚,另一个能证明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二、撰写诉状。请求判令非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张小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结果:庭审当天,被告缺席。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杨某与张某系同居关系,于2011年32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由于原告没有固定工作,也无稳定收入来源,而且原被告分手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交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所以不宜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应尽的义务。在启动诉讼之前,我始终铭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本案而言,从表面上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正是原告想要的判决结果,因为原告只是想要更正户口簿上的错误信息,以尽快实现和新男友结婚的之目的,她根本不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一个败诉的结果,仅需法院在判决书中查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即可。本律师结合原告无固定居所、无固定收入,以及孩子一直跟男方生活且男方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等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后认为,法院不可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但须要查清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的事实。当然,我们成功败诉了,最后,原告拿着载明其与张某系同居关系的生效判决,再次找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要求更正了户口簿上的错误信息,并将户口迁出,独立成户。至此,原告成功实现了与新男友登记结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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