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诉讼离婚,就面临当地法院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很多人觉得我在国外已经拿到判决了,在国内就应该自动承认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结束。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如果需要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应该主动向自己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申请人不在国内,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正本或者经核对与原本无异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如果外国法院裁判为缺席判决,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外国裁判文书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参照以上内容,依照有关安排、协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