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中子,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豪。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26日,周某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安全意识不强,违反会车规定,与对向行驶的货车相碰撞,致李某才及车上人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才受伤后被送往蓝山县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尺骨中段骨折;2.右手软组织挫伤。经行“左尺骨中段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治疗88天,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医疗费10000元左右。周某豪在事故发生后截止治疗终结均未主动向李某才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策略:律师抓住周某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才无责任事故认定的事实。且原告方在事故后进行了伤残鉴定,在合理赔偿下进行诉求。
判决结果:限周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57102.35元。
黄中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