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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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胡XX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黄中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361人看过 举报

2020-11-16

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胡XX离婚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X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传票;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4日、5月12日、6月13日、7月6日、8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3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除有43,958.07元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胡XX名下有梅德赛德斯奔驰车(车辆类型:***,车牌:川A****)已经委托查封(轮候)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月28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公布,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决定罚款2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0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157,904.8元,执行费1,730元,诉讼费2,294.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蓝山律师黄中子18674659858,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生,于2009年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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