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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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范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冯继刚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次举报


原告:李某。

被告:范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园丙3-201室房屋(以下简称201室)因雨水漏水导致的顶棚、墙纸修复费用共计472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室房屋因暖气漏水导致的顶棚、墙纸修复费用共计56374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室两块夹胶钢化玻璃顶棚损坏损失的修复费用4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损失4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在位于北京市某丙3-202室(以下简称202室)北阳台盖房,城管责令拆除后导致露台积水过深,致使原告位于201室房屋多处漏水且墙体、壁纸受损脱落,电路断路;被告在门前私自搭建的遮雨棚因年久失修腐蚀坠落,砸坏201室两块夹胶钢化玻璃顶棚;2021年冬季因被告家暖气漏水,导致原告家二层背面三面墙墙纸、南面两面墙纸、小客厅吊顶、楼梯间吊顶、车库吊顶、过道吊顶及强制等多处严重受损。针对上述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同意修缮,后原告于2020年曾对201室损坏部位进行过修缮。2019年因房屋损坏导致原告房屋租客存放在屋内的货物受损,导致原告提前5个月与租户解除租赁合同,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租赁房屋,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范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原告提供漏水材料不诚实。被告不认可。理由如下:1.时间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片材料上看,有黑色的陈年痕迹,在时间上与原告所称暖气片处漏水时间上不一致;2.点位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视频上看是在客厅楼梯口处,被告此处也是顶部因房屋开裂下雨漏水造成同样情况,这与原告所称的北屋暖气片处漏水不一致。二、原告提供的装修证明,被告无法认可。原告提出的因房屋漏水和暖气片漏水而导致其花费装修,其装修面积和标准并未与被告协商过,因而对其单方装修行为使得被告无法认可。三、原告提供的物业证明与事实不符,被告不认可。理由如下:1.房屋漏水:房屋漏水属房屋建筑商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属于被告过失或恶意所为;2.暖气片漏水:被告对建筑商配套的暖气没有进行过更换,是原装原配,如果出现暖气片漏水,也是需要认证的;3.玻璃受损:原告提出玻璃受损要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能认可;4.违建盖房:因为建筑商的质量问题,导致当时所有顶层业主都被迫加盖简易棚进行防雨防漏(而我只盖了北阳台部分,南面部分因原告太阳能占用而没有搭建),这并不是被告独家行为,在当时采取这一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预防楼下房屋漏水也是有缓解作用的,这个事实在当时也是物业知道并认可的;5.漏水问题不是因被告使用过失人为造成的,被告也是房屋建筑质量漏水的受害者被告也因房屋质量存在的漏水问题,无法正常入住或出租。此问题被告曾多次都与物业反馈协商,尽管物业也在配合可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后来因为时间比较长了,加盖的简易棚又出现老损情况,被告再维修更新时已提前告知原告和物业,可在被告恢复加固后原告却举报城管干预,导致简易棚被拆除,不但被告经济受损,且只要下雨就必然出现漏水问题。因此,对于原告违背客观现实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法认可。四、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不当设备:1.要求原告拆除占用被告顶层的太阳能设备;2.要求原告拆除占用被告位置搭建的玻璃棚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范某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李某系201室房屋所有权人,范某儿子范子琨系202室房屋所有权人,但长期在外地,范某为202室房屋的使用人。

2020年8月李某发现雨水漏水至自家房屋的二楼主卧、次卧以及小厅,覆盖了二楼整层天花板;2021年11月,202室暖气多处漏水,导致201室二层北面卧室的三面墙纸,南面卧室两面墙纸,小客厅吊顶及墙纸损坏。李某因此找物业报修,提供了2018年至2022年多次报修记录以及漏水照片。

2022年2月28日物业公司出具声明:本司自2018年起至今多次接到金华园小区丙3-201业主漏水报修电话,后经核实因金华园小区丙3-202业主在自家北阳台违建盖房,城管依法拆除违建后导致露台积水过深造成楼下漏水,致使丙3-201业主的房屋多处漏水且墙体、壁纸受损脱落;丙3-202业主在门前私自搭建的遮雨棚因年久失修腐蚀坠落,砸坏丙3-201业主家玻璃顶棚2块,经三方多次协商,丙3-202业主均未对楼下丙3-201业主受损情况进行维修,后丙3-201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受损部位。2021年冬季因金华园小区丙3-202业主家暖气片漏水,导致楼下丙3-201业主家二层北面三面墙墙纸、南面二面墙墙纸、小客厅吊顶及墙纸处等严重受损,自2021年冬季至2022年2月,丙3-201业主多次找到丙3-202业主及我司,我司也多次联系两3-202业主协商修缮事宜,丙3-202业主均不同意对楼下受损部位进行维修。我司针对上述情况,特此说明。

经询问,范某认可违建并被城管强制拆除,但称没有动防水层,漏水原因是房屋质量本身漏的。自2020年8月份范某修过防水层后已不再漏水。范某认可北侧卧室暖气漏水。经询问,李某表示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不申请鉴定。

在庭审中,李某称挡雨棚坠落砸坏了201室两块顶棚玻璃,并花费4000元维修顶棚玻璃。根据李某提供的202室挡雨棚照片及聊天记录显示,挡雨棚铁架已被腐蚀,物业表示知道这个情况,并曾与范某沟通赔偿李某损失,但范某不予理睬,范某表示不认可。李某未提交修理费凭证,其称法院可依法进行酌定。根据现场照片显示,202室挡雨棚现在仍存在。范某提交202室照片显示,202房屋存在多处存在墙皮脱落、腐蚀生锈现象。

李某提交漏水现场照片若干,证明2020年8月大雨漏水情况以及对房屋造成损失,经核实,原告房顶及墙面出现多处漏水情形,导致部分墙纸过水,墙皮脱落等现象。经询问,李某称房子是2002年装修,2013年进行过重新装修。

2015年9月12日李某签订《壁纸供货合作协议》合同价款为32220元。提供了收据单,2015年9月12日支付20000元,2015年9月30日支付12220元。原告称漏水后因修理房屋漏水部位,与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顶面找补刷漆、墙面找补打磨、楼顶、保姆间包管吊顶、二楼客厅顶刷漆、楼梯贴板、车库吊顶、材料搬运及垃圾清理项目,费用共计25060元。雨水漏水导致壁纸损坏后,李某重新安装壁纸,2019年9月18日签订《壁纸供货合作协议》,合同价款为21090元。审理中,李某提供壁纸收据单,证明2019年9月18日201室进行了维修壁纸,费用共计21090元。范某对此不予认可。经询问,装修墙纸价格和原先一样。

2022年12月10日,李某与天坤丰源建筑公司签订《个人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1990元,装修项目包括201室一楼卧室、客厅与二楼北卧、南卧以及客厅的顶棚粉刷涂料和墙面壁纸,一楼车库、阳台涂料粉刷,一楼保姆间壁纸,二楼厕所墙面刷漆项目,其中李某不主张对车库粉刷的金额,金额为56374元。经询问,李某装修部位仅针对漏水部位维修,并且漏水导致的房屋损坏维修费用都已经实际支付。在庭审中,范某不认可维修费用,认为过高。

关于租金损失,2015年10月8日,李某将201室出租给朱子夜,合同约定租期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到期后续租至2020年10月14日,租金为每月7500元。2022年3月6日,李某作为出租方,徐州苏辽建筑公司作为承租方,北京联众兴居房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201室出租给徐州苏辽建筑公司,租金每月8330元,租期为1年。庭审中,李某称2020年8月份由于雨水漏水导致201室电路整体损坏,不能正常出租,因租户货物被淹,导致退还了租户5个月租金4万元。经询问,李某称暂时没有找到解除合同协议、退租记录等证据,该项请求暂不主张,保留另诉的权利。另外,李某表示自2020年被告修复防水层以后,现在已经不漏水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因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其使用房屋期间发生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被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被告对于安装阳光房被拆除、暖气漏水等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提交了漏水照片以及物业报修记录、物业公司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因漏水发生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自行委托装修在情理之中,亦为减少损失的必要手段,本院不持异议;其次,原告家二次漏水分别因房顶漏水及暖气漏水所致,漏水的程度和面积因重新装修已经不可能完全复原,本院考虑原告房屋主要以出租为主,原始装修的折旧因素以及修复程度的必要性等因素,结合原告的实际花费,同时考虑原告第一次因房顶漏水的花费涉及项目较少,第二次暖气漏水的花费涉及项目较多等情形,结合被告房屋长期疏于管理且曾因违章被拆除的情节,将房屋损失和玻璃损失一并考量,综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为宜。关于原告主张退还租户的租金损失,因原告主张可暂不处理并保留另行解决的权利,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房屋顶棚、墙纸、钢化玻璃修复费用等损失共计50000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08元,由李某负担700.08元(已交纳);由范某负担255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某)。


冯继刚是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为人正直,待人诚信,秉法直言,积极进取,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