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3月26日,金某与李某注册的杭州YY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工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同年5月26日,延期一天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金某支付装修款20000元,但杭州YY装修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江某代表该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与金某签订补充协议,同意退还金某装修款项20000元,并赔偿金某损失。此后,江某仅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金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9年4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装修款15000元。
另查明,杭州YY装修公司已于2019年2月25日注销登记,李某原系该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江某原系该公司监事。李某注销登记时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法院认为:金某与杭州YY装修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杭州YY装修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作为杭州YY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唯一股东,未按其在公司注销时所作的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案涉付款义务应由李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某装修费15000元。
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债权向谁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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