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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未征得女方同意擅自废弃冷冻胚胎,男方被判侵权

发布者:马惠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92人看过

  据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丈夫擅自废弃胚胎

妻子可以主张赔偿吗?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像本案这样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当处置胚胎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合议庭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理由如下:

  1、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2、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男方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3、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女方的这种付出,系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为目的。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

  4、譬如甲乙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重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当然,在合同法领域,一般不存在侵权问题。但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的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双方在家事契约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受到的损害和应当取得的赔偿。但合同法的理论可以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5、男方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女方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在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中,排取卵过程对女方有身体上的伤害,双方应以谨慎的态度决定是否实施该项手术。

  6、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权利。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夫妻有相互扶助义务,均应维护和促进对方的利益。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7、根据伦理、一般的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男方对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应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顾女方的感受。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想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准许。何况,感情是变化的,废弃行为难以保证是一方冷静状态下的慎重决定,有时,也不一定符合废弃方本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应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还考虑了以下因素:

  1、承受的痛苦和伤害

  不是每个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个受精卵都能发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从女性体内获得多个卵子,才能保证有可以移植的胚胎,这就需要对女性服药进行促排卵治疗。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一般每月排卵一个,一年排卵12个。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治疗的过程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刺激排卵导致卵巢反应低下,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针穿刺身体提取成熟卵泡时,身体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龄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女方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对婚姻的珍视程度

  2016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可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不为所动,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离,哪怕下次真要离婚了财产少分些也不后悔。从女方珍视婚姻的态度,男方应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份量和意义。双方夫妻多年,男方应了解女方的脾气秉性,理解对方的关切。一般地说,对婚姻越留恋,对胚胎也越在意。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男女双方在辅助生殖手术中的投入不对等,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观点

 婚姻中出现感情危机时,丈夫应当尊重妻子在试管婴儿手术中的特别付出,不可单方废弃胚胎,在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态善意的维持冷冻胚胎的活力。

(文中姓名系化名)

文 | 陈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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