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款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表现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从《合同法》第97条本身来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并不表现为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之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依据亦不存在。
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支持合同解除可与违约金并存
依据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中的第8项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法赋予了结算与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最高法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视为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其影响,故两者之间能够并存。
合同生效后至合同解除之前这段时间合同有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后又被依法解除(或是法定解除或是约定解除)。合同在生效之后解除之前,大家正是对此期间该合同的效力并不明确,才导致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即使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的效力仍旧存在并非无效,效力期间就是合同生效后至解除前。合同解除后,只是说明该合同(在解除后)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而在解除前仍旧是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的法律依据。否则将其认定无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只能因为取得他人财务缺乏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被解除的合同不仅曾经有效,而且在解除后依然在生效后解除前这个期间内约束当事人,只是在解除后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而已。合同被解除后,合同在解除前的效力依旧存在,而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免责事由,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