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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9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锁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组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领导”,即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组织、指挥、领导作用,既可以是对整个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也可以是对传销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组;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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