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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0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仍为之。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仙,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在犯罪形态上,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本罪为危险犯,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够成本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修改,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求,本罪变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是结果加重犯,要处以更重的刑罚。这一立法修改降低了本罪的人罪门槛,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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