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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0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14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

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食有可能导导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保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是指细菌化、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只要经过鉴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处更重的刑罚。

量刑标准: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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