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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0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数额犯,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由于不同种类的毒品所产生的危害不同,因此,对构成数量较大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未成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则不构成本罪,不予立案。在司法机关查证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又确实无法证明毒品的真实来源和用途,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量刑标准:

1.非法持有雅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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