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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9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依据刑法条文第27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本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仍然拒绝支付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本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主要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逃避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对劳动者谎称无力支付其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转移财产和逃匿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常见的方法,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限于该两种方法。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种方式是指雇主不转移财产,也不逃匿,也有能力支付,但就是以各种手段或接口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本罪在量刑方面有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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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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