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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应特别注意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4次举报
作者: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4月8日

本律师在接受咨询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实务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依法维权申请仲裁或诉讼中,由于对法律了解甚少,或对法条产生误解,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或超过了诉讼时效,导致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支持,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超过仲裁的有效期限,仲裁院会做出不予受理或做出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目前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到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问题,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二者的仲裁时效是有区别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时效计算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该条第四款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一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又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据此综上,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双倍工资不等于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决不能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济补偿,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者绝不能混为一谈,否则,超过仲裁时效,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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