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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焦作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任爱X与焦作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05民初2097号
原告任爱X,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965042N,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温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69453251,
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
负责人:A,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E诉被告焦作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A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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