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任爱X与焦作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05民初2097号
原告任爱X,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965042N,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温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69453251,
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
负责人:A,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E诉被告焦作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A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天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