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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担保物权申请案抗辩成功案例

发布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5日 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作为担保物权申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的刘某,委托本律师依法进行代理。本案的表面案情是,201146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借给刘某现金42万,期限为6个月,月息一分六,抵押人为王某、王某某并以其自身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201659号,王某与陈某签订债券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王某将100万债券转让给陈某;2016512号,陈某作为债权人进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实行担保物权。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XX对被申请人王X、王XX实现物权担保的的申请。

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王x金、王x静的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异议称,申请人陈xx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未成就,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申请资格。并不存在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本案的主合同即201141 2日,出借人王x顺和借款人刘xx的借款合同。并有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等书面文书材料。但因本案借款是民间借贷,应以交付、给付为生效要件,本案的主合同未实际履行,没有交付行为,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由于主合同的无效,本案的抵押担保是从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王x顺将债务转让给陈xx尽管是虚假的,其实,该债权如果是真实的情况下,已超出担保保证期间,担保人、反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河南xx担保有限公司自称作为主合同的担保人已将款1 00带刘xx还给王x顺,以追偿权为由,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刘xx、保证人、担保人高x元、高x、王x金、王x静。现该案并未完全终结。二被申请人认为,债权人王x顺将并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陈xx,陈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欺骗法庭,进行虚假诉讼请求的行为,请求法庭明察秋毫,依法审查,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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