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XX与陈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04民初730号
原告赵XX,女,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A,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