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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靠公证继承房产 侄子则拿出代书遗嘱

发布者:杨朝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0人看过

  养女靠公证继承房产侄子则拿出代书遗嘱|王丽娜律师

  韦某和郑某婚后没有生育儿女,领养了女儿阿柳。韦某2002年5月先于妻子去世后,阿柳对养母郑某并没有感情,没有承担赡养义务。

  2012年4月开始,郑某到横县与侄子韦某强一家共同生活。同年5月底,郑某经横县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病。眼看着自己身体越来越糟,郑某由律师代书立下遗嘱一份,将南宁市某小区房的四分之三财产份额由侄子韦某强继承,黄某、蒙某在场见证并签名确认。律师根据郑某口述,还制作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

  2013年3月底,郑某又书写了一份材料,包含有“我借钱买有这套房……养女阿柳想要,她不扶养我,我不同意给她,韦某强扶养我,这套房同意转给韦某强,任何人不得转给”的内容。同年11月初,郑某在侄子家中去世。之后,位于南宁的这套房一直没有进行处理,房屋原有的所有权证由阿柳持有,房屋共有权证则由韦某强持有。该房一直由韦某强负责出租,租金也归韦某强所有。

  2014年9月初,阿柳向南宁市某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养父母的这套房产。2015年1月底,该公证处根据阿柳称养父母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且也没有他人对此向公证处提出异议等查明内容,作出公证书证明,该套房由阿柳继承。同年6月初,阿柳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其名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1月,该房的租客杨某突然告诉韦某强,该房产已转到阿柳名下,阿柳要求他不再将该房屋交给韦某强。双方因为对该房产的继承一直协商不下,韦某强遂手持郑老太留下的遗嘱,将阿柳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依遗嘱继承该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三的份额。

  判决:

  法官认为,郑某以律师代书遗嘱的方式,明确表示将该房屋享有的四分之三产权份额遗赠给韦某强,法院认定遗嘱内容是郑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因郑某已立有遗嘱,阿柳对该房屋进行公证继承,与事实不符,该份公证书应认定为无效;阿柳依据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也无效。法院判定,由韦某强接受遗赠取得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阿柳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分析:

  该案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公证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能否对抗被继承人合法有效遗嘱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郑某作出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均确认其在作出遗嘱时意识清晰,表达意思清楚,故该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获得继承权。由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与其内容相悖的继承公证书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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