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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以索取保险赔款

发布者:徐欣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私家车已是居家必备的今天,个人开车出现频次渐高,车辆刮擦碰撞在所难免,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有些人往往会图省事而改变事故发生时间或地点以便能够向保险公司索取较高额度的赔偿,却不知这看似不经意的决定可能埋藏了更大的法律风险隐患,近日,法院就此类似案件不仅没有支持事主索赔要求,反而对事主进行了罚款处理。我们可以引以为戒,不可小视。

  2016年,一审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时撞倒了正在步行的黎某,导致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黎某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黎某7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黎某1万余元。

  然而判决后,保险公司却向中院提起上诉,指出本案的事故并未实际发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为此,保险公司向中院提供了医院诊断报告、费用清单、医疗保险个人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黎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天便因右内踝骨折至医院就诊。保险公司还提供了“肇事”车辆的保单,“事故”就发生在保单生效的当天。

  这些证据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二审开庭时,法庭对黎某进行了询问,黎某承认,2015年8月11日下午,案外人齐某驾车在虹桥机场附近将其撞伤,当时双方商量进行私了。8月13日,齐某带着王某和黎某一起打电话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后,黎某根据齐某的要求对警察说是王某倒车过程中轧到自己的脚,交警因此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之后为赔偿事宜,黎某自行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黎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

  为此,法庭传唤案外人齐某到庭。齐某到庭陈述,2015年8月11日其与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觉得问题不大,因此商量私了。8月12日,他发现肇事车辆的商业险脱保,于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单生效时间为8月13日。买好保险后,他打电话约黎某第二天一起去青浦,想报警让警察来做个交通事故的笔录,黎某同意了。8月13日三人来到青浦,于是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中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黎某伙同王某及案外人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王某并非导致黎某受伤的实际侵权人,黎某所主张的交通事故也未实际发生,故黎某诉请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并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客观,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中院认为,齐某、黎某、王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黎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中院予以严厉谴责,并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黎某、王某、齐某作出处罚决定:对齐某罚款3万元;对黎某罚款1万元;对王某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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