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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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潘新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269人看过

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只要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了,就可以单方解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雇,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即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从中可以看出,在试用期内解雇劳动者与在试用期满后解雇劳动者,并没有太大区别,企业都需要证明其符合解雇的条件,不能口头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企业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具体的录用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或是有录用条件,但没有告知劳动者,则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或者无法证明劳动者的表现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注意:

一、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既要包含对招聘员工要求具备的基本要求,如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乐观开朗、身体健康、善于沟通等,也要包括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如文化程度、技术(能)水平、资质资历、岗位职责等。

当然录用条件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将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单位也可以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查该员工是否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如被查实,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要求劳动者确认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或附件中详细列明录用条件,由员工签字,起到确认和公示录用条件的法律效力。

三、正规考核机制。在试用期内严格落实考核机制,明确考核部门、考核时间、考核方法,客观公正地出具录用考核记录,并由员工签字确认,以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

四、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在试用期通知到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就不能再行使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实践中,有不少单位为了缓解临时性用工荒,大量招录劳动者,应急过后,便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让劳动者很受伤。为此,律师提醒: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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