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法接受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申请发行“2010年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杨建伟、陈平凡、孙表华等律师作为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公司债券的主办律师。
日前,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财金[2010]2988号文同意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0黑金时代债”)6亿元,所筹资金4.8亿元用于冷水江矿业有限公司金兴煤矿建设、湘永矿业有限公司铜角湾煤矿改扩建、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塘冲煤矿改扩建、2009年煤矿安全改造和马田矿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产业升级改造5个项目的建设,1.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附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债券票面年利率初步确定在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09%-3.09%的区间内。
在该期债券发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与发行人、主承销及有关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全程参与发行申报及簿记建档过程,为发行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所律师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发行人和牵头主承销的高度评价,为我所下一步拓展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金融证券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