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表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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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股权纠纷外商投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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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表华律师接受法制周报专访

发布者:孙表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333人看过



孙表华律师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2007年11月1日上午,因火烧《新京报》报社职工车辆而被起诉的著名摇滚歌手窦唯,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窦唯被认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故被免予刑事处罚。(据《法制日报》)

    此前的2007年5月10日,窦唯到新京报社找一位报道过他的记者,在要求没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砸坏了一台电视和电脑,并往新京报社某部门领导脸上泼了一杯水。(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几个小时后,他又用自带的汽油点燃了一辆属于其他编辑的私人汽车。(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随后,他被带到派出所。窦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什么能够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孙表华律师,为读者解说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孙表华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先后多次为新闻媒体提供法律专家点评。

    孙表华律师说,“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不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对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窦唯免予其他责任,《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同时,孙表华律师还认为,“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包括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能够促使犯罪人更主动而充分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有利于犯罪人悔改,防范犯罪人的交叉感染等。”

    四次行窃不再获监外执行

    2007年7月16日上午,因在公交车上行窃被起诉的残疾人李某,由姐姐背至法庭受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刑庭朱世珍法官无奈地表示:“这已经是你第4次出现在被告席上,每次庭上你都说要痛改前非,可是,你真心改了吗?”2004年,李某因在公交车上盗窃被起诉,审理中,李某也是由家人背至法庭,李某当时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李某的家人在判决后向法官表示,李某患有丙肝及髋关节强直疾病,为了筹集医疗费才在公交车上铤而走险。由于李某生活自理存在困难,希望李某能在监外服刑。考虑到李某的身体状况,法院同意监外执行。李某在随后的两次犯罪后,均因相同原因获监外服刑。但是,这次李某将不能再获监外执行机会。(据《南京晨报》)

    孙表华律师说,“监外执行,是我国在执行刑罚时人道主义的表现。”(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孙表华律师表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犯罪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对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重新犯罪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法律规定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李某三次判刑并监外执行后,不应当再监外执行。

    贪财刻黄碟获缓刑

    2007年11月初,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周美雄和龙红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6年,周美雄来昆明打工,不久就认识了湖南老乡龙红波。一天,周美雄找到龙红波,邀约龙和她一起合伙做生意。原来,周美雄所说的“快速致富”的办法是制造盗版光碟。然后在8月到12月短短4个月间,两人租用昆明市班庄村的两处出租房,疯狂非法制造了云南山歌、民间舞蹈等盗版光碟,还刻录了大量淫秽光碟,获取非法利益34万元。(据《春城晚报》)

    孙表华律师说,“所谓缓刑,就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孙表华律师认为,“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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